国务院年内将完成增值税和车船税立法
近日,国务院颁布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有56件,包括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提请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和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另外,在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116件立法项目中,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和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两个项目位列其中。
截至目前,中国现行税制有22个税种,实际征收的税种有20个。处于停征状态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其中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的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或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作出修订。增值税条例实施已10多年,目前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因此,尽快制定增值税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颁布实施的。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精神,经国条院批准,以财政部第6号令的形式颁布的。十几年来,现行办法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和制定以后,现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现行办法的有些规定与新修订、制定的刑法、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无法衔接;发票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一些新制度和新措施,以及发票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新经验需要补充;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小,难以发挥惩治和威慑作用。因此,完善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