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财办建〔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附件: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二)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评审机构进行了决(结)算评审的项目决算,或已经审计署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七条 未经评审或审计署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以及虽经评审或审计,但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严重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审计署的全面审计报告。
(六)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第九条 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可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
对未经决(结)算评审(含审计署审计)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审核。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属于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进入审核批复程序。
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三章 决算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与审计署审计意见进行比对,并形成批复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