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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司鉴协[2014]3号

 

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司法鉴定协会,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要求,为了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中的争议纠纷,保障司法鉴定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现将《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鉴定机构都要健全风险告知制度,在接受委托前发放《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提示鉴定风险,明确告知委托人(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定解决途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应存入司法鉴定档案,列入《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纳入司法鉴定文书档案评查内容。

 

附件: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

尊敬的委托人(申请人):

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等采信方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对委托人(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制于技术水平,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风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只有办案机关等采信方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其他主体无权受理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意义的投诉,更无权变更或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对自行委托鉴定提出异议的风险。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办案机关或者其他委托人可能准许。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八、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被采信并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司法鉴定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申请人),一份存入司法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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