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于印发“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投资审计中心:

《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建立“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模式的实施细则(试行)》、《武汉市审计局关于社会审计机构参与“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武汉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全程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武汉市审计局“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机制廉政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相关处室进行了修改完善,局法制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报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相关处室反馈。

武汉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建立“三位一体”

政府投资审计模式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探索符合武汉特色的大城市政府投资审计方法,有效整合审计资源,积极推进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项目计划确定

(一)“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是指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辅助、社会审计为基础的审计模式。

(二)“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政府审计部门下达“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指导性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城建攻坚五年计划和武汉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五年规划,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城市功能区、城市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等政府投资项目。充分考虑有关单位的实际投资规模和项目个数,合理确定“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覆盖面。

第二条  派驻审计特派员的工作职责

(一)“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派驻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从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起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二)审计特派员主要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参与对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抽查、质量评估及量化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职责和分工

(一)“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贯彻依法依规原则,整合资源、成果共享原则。

(二)政府审计部门全面统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坚持以绩效审计为发展方向,监督与服务并重,逐步扩大审计覆盖面,有效提高审计工作的时效性,促进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水平。

(三)政府审计部门按“五统一”(统一计划、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统一报告、统一处理)的要求,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完成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审计事项。

(四)政府审计部门要及时掌握和了解“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情况,指导和推动“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顺利实施。对“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发现突出问题的项目,可纳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项目计划。

(五)对“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总体情况,政府审计部门出具审计调查报告。

(六)政府审计部门组织由专家、审计特派员、内审人员等组成的专门小组,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可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

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政府审计部门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七)内部审计机构受单位法人委托协助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审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政府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与政府投资审计“三位一体”模式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关于社会审计机构选取、审计合同订立、质量考核标准等方面的操作规则,接受政府审计的指导。

(八)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帮助参审的社会审计机构搜集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建设项目相关各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参与政府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质量检查和绩效考核。

(九)内部审计机构按规则确定参审的社会审计机构后,应及时向政府审计部门报备。

(十)内部审计机构在同社会审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要明确各方职责,其组织方式、工作内容、审计重点应符合“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模式的要求;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奖惩方式;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参照对社会审计的质量考评结果确定最终费用支付数额。

(十一)社会审计机构按相关规定驻场审计,政府审计部门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十二)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制定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应在中标后10天内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审计机关办理备案及调整手续;审计实施方案主要从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人员分工、参审人员出勤时间、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档案整理(纸质和电子资料)等方面制定。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按月向内部审计机构、政府审计部门报送跟踪审计情况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文字材料,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四)社会审计机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组织的审计工作质量抽查和考核。

(十五)社会审计机构参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应当保守秘密。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审计局关于

社会审计机构参与“三位一体”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我市“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机制,根据《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列入市审计局 “三位一体”政府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代表业主负责对社会审计的日常管理,政府审计负责分阶段重点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考核,其结果按照合同,作为建设单位对社会审计机构选聘、付费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市审计局成立由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社会审计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局机关各责任处室应组织审计特派员、专家等力量每半年对参审项目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结算报告应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进行抽查,其结果作为对社会审计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各参审社会审计机构应按市审计局的要求报送当年审计档案,由各责任处室填写《社会审计参审项目考核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局考评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六条  每个参审项目按年度进行考核,分为基本分和参审成果加分两部分。其中:基本分为100分,包括参审质量(50分)、参审程序(20分)、参审效率(20分)、参审综合管理(10分)四项内容,各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参审成果为加分内容,可以累计加分,不设上限。以上五项考核内容累计总分为各项目考核得分。

(一)参审质量(50分)
  1.提报的项目审计报告经审核后,工程结(决)算调整幅度在±2%以内的,原则上不扣分,但因汇总计算错误、单价的套用及费用的计取明显不合理等人为因素导致结算误差的,每调整0.1%扣5分;工程结(决)算调整幅度超出±2%范围的,每调整0.1%扣5分。

2.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审计的,每发现一项扣3分。
  3.审计工作底稿要素不全、编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4.审计取证资料不充分、不合规、相关性不强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5.审计工作底稿、取证及项目审计报告关键内容(包括审计工作记录、数据等)有明显涂改又未盖章确认修正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6.项目审计报告遗漏必备要素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7.文书格式不规范、相关内容及附件、附表遗漏,该签章未签章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8.对参审项目审计报告与考核时审核结果的差异未作出说明的,扣2分。

(二)参审程序(20分)

1.未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扣10分。
   2.审计实施方案内容不完整,每发现一项,扣1分。

3.未对资料特别是影响参审进展的关键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确认,并书面出具补充资料详细清单的,扣2分。
   4.未及时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等资料进行核实而影响工程结算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5.未进行现场勘察或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6.社会审计人员在建设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审计单位核对数据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7.核对数据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出示影响工程价款的新的签证、设计变更等书面证据时,参审人员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三)参审效率(20分)

参审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计实施方案、项目审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的,每超出一天扣2分。
   (四)参审综合管理(10分)
  1.参审资料管理5分。对参审单位的项目管理资料进行抽查,出现审计档案或资料损坏、缺失等问题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2.参审业务配合5分。参审单位和人员未按审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以及出现违反工作纪律和行政管理规定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参审成果(加分项)
  1.项目参审中提交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被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处理的,每项加10分。
  2.提出的项目管理问题,经查属实的,每项加2分。
  3.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机关采纳的,每项加2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社会审计机构参审费用挂钩。考核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等次的,建议付费时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合格(60分-79分)等次的,按合同约定结算审计费用;考核不及格(59分以下)的,按合同约定扣减审计费用,并建议建设单位不再进行续聘。

第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将责成建设单位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审计廉政、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七)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九条  每个年度参审单位考核情况,作为建设单位以后选用参审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利用社会审计人才资源,优化武汉市审计局审计队伍专业结构,规范局机关聘用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参照《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审计厅聘用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审计局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面向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

 (二)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

第二章   外部人员的聘请

第三条 成立由武汉市审计局领导和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局机关聘用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考评管理委员会,下设由局政治处牵头,监察室、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等相关处室组成的考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考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局机关聘用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四条 武汉市审计局招聘社会专业技术人才,由局相关处室向考评管理委员会提出招聘需求和条件,经考评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武汉市审计局政务网发布招聘通知。政治处协同相关处室组织笔试、面试工作;考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试综合成绩选出符合需求的人员,报考评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局办公室向有关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用工需求表》,劳务派遣公司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经考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可后,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短期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六条  拟聘用的外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身体健康。

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用人员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七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一般应从武汉市财政局确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名单库中选择。

 第八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短期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当由各用人单位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姓名、资质条件及其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单位和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章 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建立武汉市审计局投资审计聘用社会专业人员库,制订《武汉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管理考核规定(试行)》,实行委托社会化专业劳务公司管理与武汉市审计局按年度定期考核的合同聘用制双轨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由武汉市审计局委托一家有资质、社会信誉好、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社会化专业劳务公司,按国家政策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正式劳务用工合同,对受聘人员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务纠纷处理等相关事项统一进行委托管理。劳务合同聘用有效期为二年,首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内每年底通过武汉市审计局考核合格人员由劳务公司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须遵守劳动和工作纪律,参加政治学习和廉政教育活动以及业务培训、出差等其他日常活动,由武汉市审计局按机关正式员工同等标准和要求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实行坐班制(非编制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投资等相关处室,纳入日常管理。聘用期间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考核管理按年度进行综合量化考核。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考核指标和要求,每年度对受聘人员当年工作、学习、廉政建设、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考评管理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于每年6月、12月初负责编制上、下半年相关考核情况,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由相关处室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局政治处、办公室予以兑现绩效工资。每年8月份及次年3月份以前完成考核兑现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管理分为日常工作考核和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两部分,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工资挂钩,合格者予以兑现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和审计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管理

(一)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称“受聘人员”)必须服从武汉市审计局统一安排和管理。武汉市审计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作为审计组成员统一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审计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对受聘人员的分工,但不得安排担任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二)受聘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确保实现审计目标。

(三)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应按要求提供审计取证材料、审计调查记录、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保证审计结论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若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矛盾和重大分歧时,应及时报告审计组组长进行处理。

(四)受聘人员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按审计程序要求将全部资料和审计结果及时提交审计组审核,并认真落实审核意见。

(五)受聘人员应及时整理审计档案,归还借用的相关审计资料,同时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档案原件和电子资料,整理成册和打包上传审计组指定的负责人归档。

(六)受聘人员应参与撰写信息材料、统计、总结、课题研究等综合性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考核

(一)实行职业道德和审计廉政纪律承诺制。受聘人员与武汉市审计局签订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承诺书,对受聘期间自觉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廉政纪律做出书面承诺。

(二)受聘人员在参与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主动回避,并不得打探与本人所承担审计项目无关的其他审计项目情况。

(三)受聘人员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及时向审计组报告,不得自行消化或隐瞒不报。

(四)受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规定,不得泄漏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受聘人员待遇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的待遇分为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武汉市审计局通过制订管理考核规定,对工资福利构成、标准和考核指标以及工资福利发放渠道、缴纳所得税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工资待遇: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两部分构成,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期第一年为年人均12万元,第二年经武汉市审计局考核合格的受聘人员,工资上调为年人均15万元;建设工程造价员聘用期第一年为年人均8万元,第二年经武汉市审计局考核合格的受聘人员,工资上调为年人均10万元;注册会计师聘用期第一年为年人均8万元,第二年经武汉市审计局考核合格的受聘人员,为年人均10万元。上述工资待遇含社会医疗保险、劳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险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固定工资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每人每月5000元,建设工程造价员每人每月4000元。由武汉市审计局通过劳务公司按月支付给受聘人员。绩效考核工资按武汉市审计局有关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武汉市审计局每半年考核后直接发放给受聘人员。受聘人员工资待遇,随社会发展情况调整,调整须经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福利待遇:福利待遇由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待遇和机关内部福利待遇构成。社会福利待遇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武汉市审计局通过劳务公司,每月为每名应聘人员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劳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费用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短期聘请的外部人员费用,在各用人处室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中明确。

 聘请相关特殊专业专家的,审计咨询付费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所需工作经费和工资及福利经费由武汉市审计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解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武汉市审计局将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二)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项目无关目的的;

(三)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追究责任包括:解聘,业内公告,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吊(注)销执业资格和经济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和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全程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规范跟踪审计工作流程,保证跟踪审计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审计项目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和授权项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以及市领导交办的项目及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机关对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复核、审理和审计结果类文书出具等事项进行的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跟踪审计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应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担任;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中至少有2名审计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的人员。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情况、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审定,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重大跟踪审计项目的年度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CONTACT US

地址 :武昌区和平大道219号白云边大厦15A、15层
官方工程造价 Email: tyzkzx@aliyun.com

服务电话:027-86602291

© 2019-2021 TianYu Zhongkai
天宇中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4005912号-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