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6—2020年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鄂司发〔2016〕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2016—2020年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地、各单位参照《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请及时报省厅。

湖北省司法厅         

2016年8月3日        

2016—2020年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

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鉴定资源,科学有序发展司法鉴定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期间,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始终贯穿一条工作主线——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坚持两条腿走路——既狠抓传统“三大类”和环境损害等鉴定机构规范发展,又坚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的原则,毫不放松对“其他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三位一体”管理体系——不断强化以行政管理为主导、行业自律管理为支撑、机构内部管理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管理体系;突出四项重点工作——突出教育提素养,突出管理促规范,突出监督保质量,突出宣传创氛围;着力推进五个建设——以做大做强、规范化为重点推进机构建设,以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为手段推进质量建设,以正面引导和铁腕整治为抓手推进纪律作风建设,以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严谨求是、诚信敬业为标准推进队伍建设,以因地制宜、务实管用为原则推进制度建设。到“十三五”末,逐步形成以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为龙头、以区域性骨干鉴定机构为骨架、以专业化品牌鉴定机构为支撑、以民营鉴定机构为补充,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专业配套的司法鉴定网络。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在规范现有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坚持总量控制,审慎、稳妥、有序地发展鉴定机构,避免鉴定机构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无序运行。

2.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特点、人才状况和人口分布,有重点地发展符合实际需要的鉴定机构和业务类别,不断满足鉴定需求。

3.整合资源、做精做强。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坚持优胜劣汰,鼓励和引导鉴定机构加大投入、引进人才,做精做强,稳步提升我省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

4.正面宣传、典型引导。紧紧围绕全省司法鉴定管理的工作重心,一方面以各种内部信息载体为平台,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合作,宣传典型案例和行业领军人物,不断扩大司法鉴定的社会影响。

三、主要目标

(一)引导基础条件好的鉴定机构做大做强,打造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综合性社会鉴定机构。打造高资质、高水平的综合性社会鉴定机构。引导鉴定机构做大,集中表现为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大、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大、社会影响大;引导鉴定机构做强,集中表现为资源配置能力强、风险管控能力强、人才队伍强。通过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的引领辐射,达到整体提升鉴定业绩、社会形象的目的。鼓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实验室合作等方式“借力”高校、科研机构等科研资源雄厚的单位,保障仪器设备、实验室的高水平。鼓励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做大做强,支持鉴定机构在适当条件下进行合并、重组,改变司法鉴定机构“小、散、乱”的局面。自2016年开始,通过必要的政策引导、技术支持、人力扶持等途径,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每年建设1-2家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到2020年底,建设8-10家投资2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齐全、人才技术雄厚、管理规范有序的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

(二)推进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鉴定机构。在各市(州)区域内,应按现有机构数总量进行控制,合理确定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鼓励市州现有鉴定机构做大做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优化重组,建设区域性骨干鉴定机构,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疑难、复杂鉴定需求,引导本区域司法鉴定业务发展。自2016年开始,每年在2到3个市(州)试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优化重组,建设区域性骨干鉴定机构,到2020年实现市(州)区域性骨干鉴定机构全覆盖。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鉴定机构的退出机制,通过执业考核、认证认可和组织能力验证等措施,加大对落后鉴定机构的淘汰力度。

(三)推进专业优势明显、有一定行业认知度的鉴定机构加强优势项目发展,打造在全国有影响的品牌鉴定机构。依托我省优势鉴定行业领先的科学技术、先进的管理理念、专业的技术团队等核心竞争力,推进专业优势明显、有一定行业认知度的鉴定机构加强优势项目发展,在法医精神病、环境损害、食品安全、司法会计等领域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品牌鉴定机构。2016至2020年,建立2-3家高资质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中建立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

(四)扶持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守法规范执业的民营鉴定机构加快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集聚人才、打造品牌,逐步发展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综合实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鉴定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2016至2020年,要引导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与司法鉴定相关专业领域的社会资本和鉴定资源进入鉴定行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一是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工作改革发展。坚持职权法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按照统一准入条件、统一鉴定名册、统一执业分类、统一实施程序等基本要求,认真做好我省司法鉴定条例的修改准备工作,为实现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坚持职能分工,进一步理清刑事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区别与联系,保障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确保鉴定机构的中立第三方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坚持服务大局,加强工作指导,稳步拓宽应用领域,探索完善司法鉴定在参与党委政府应对和处置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和重大活动中的途径和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和服务。二是进一步健全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商和制度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统一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补充的统一管理机制,坚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的原则,共同规范“其他类”鉴定活动。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建设。依托现有优质科技资源,采取共建、联合等多种形式,争取国家投入、财政保障和政策支持,建立、培育一批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切实发挥专业优势和权威性,引领、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整体的科学性、权威性,促进社会公信力的提升。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经验,探索推进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淘汰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持续优化布局结构。进一步推进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使每一位司法鉴定人争做司法公正的促进者、公民权益的保障者、矛盾纠纷的化解者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四是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信息系统和标识系统。运用“互联网+”思维,推广应用“湖北司法鉴定服务管理系统”,提高司法鉴定管理信息化水平,完成基础数据库和年度统计系统、考核系统、诚信管理系统、投诉处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等数据录入工作,完成应用系统中当年和2011年以来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着手开发鉴定机构内部管理OA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升级,探索导入大数据分析。积极推进统一鉴定机构标识工作,力争2016年“三大类”机构标识全覆盖,“其他类”机构完成率超过50%。

(二)依法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管理。一是建立完善司法鉴定准入管理规范。以现有司法鉴定审核登记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我省司法鉴定行政审批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系统清理。以司法鉴定管理主体设置及职责、司法鉴定准入程序、准入与后续管理等环节为重点,以审核登记程序、名册与公告、许可证与执业证的管理为主要内容,结合我省发展实际,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准入条件和登记流程。二是建立完善司法鉴定准入管理体制。要做好司法鉴定准入管理的各项制度设计,积极探索建立书面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省级审核与市州初审相结合、专家评估辅助与行政审核登记相结合、淘汰退出与择优准入相结合的准入管理机制。三是通过行政许可手段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在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严格执行司法部规章,积极运用行政许可手段,调结构、促发展、优布局,制约低层次重复,遏制恶意竞争和无序发展;按照有关要求,依法做好环境损害、食品安全等司法审判急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工作;以建设培育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为重点,适度扶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力量雄厚的相关专业领域资源进入鉴定行业。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一是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始终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司法鉴定人的基本要求,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大力加强司法鉴定队伍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评价机制,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水准。二是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执业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围绕鉴定委托、鉴定实施、标准适用、标准适用、鉴定复核、出庭作证等重要环节,制定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使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三是进一步加强执业监管。要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后查处,轻日常监督”的观念,做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动态跟踪,切实维护良好的执业秩序;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完善年度检查督导和执业资质考核制度,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考核工作;落实司法鉴定基层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执业活动与鉴定使用部门的联系制度,对鉴定委托、出庭作证、出具文书、采信等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要建立常态化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机制,会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试行在集中测评中,指定鉴定机构参加的同时,指定在册鉴定人轮流参加测评,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力评价体系,探索在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中建立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进一步推进认证认可工作,积极引导和推动鉴定机构建立科学、高效、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淘汰一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完善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出庭办法,引导和激励鉴定机构做大做强、做专做精。

(四)多渠道开展投诉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鉴定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开展投诉处理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将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的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探索建立鉴定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动的涉鉴纠纷调处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有效发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由协会组织专家接待投诉人并提供技术咨询、解答有关问题,开展争议调解和处理。对于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则问题的,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三是切实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落实风险告知制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强化鉴定机构负责人对机构内部管理、队伍管理、投诉处理的第一位责任,凡鉴定机构、鉴定人被投诉经查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机构负责人也要作出相应处理。四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制度上树“铁律”,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力度,努力推进有效投诉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量的进一步下降。

(五)不断健全完善行业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一是加大诚信建设力度。积极组织全省鉴定机构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建立完善鉴定质量评查、社会监督等制度,建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诚信档案。二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有关专业类别岗前考试题库,制订各专业类别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继续教育培训后的考核绩效归档管理细则。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保证鉴定人补充新知识、新法规,掌握新标准、新程序,不断提高执业技能和鉴定水平。三是加大行业自律与行业监督力度。司法鉴定协会要组织制订协会处理投诉工作的实施细则,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加强对各地落实《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暂行办法》的检查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加大理论研究力度。立足司法鉴定技术保障职能,结合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针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业务交流和理论研究,提出推进行业升级的建议和意见。加强标准化研究,2017年研究制订法医、物证等行业执业标准或操作指南。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要按照司法鉴定行业科学发展、有序发展、健康发展的要求,提高对司法鉴定机构科学布局工作的认识,深入调查研究,摸准基础情况,充分考虑区域内人口密度、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司法鉴定社会需求情况,制定完善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整工作要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推进,分类实施。同时,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整合调整工作试点,为全省提供有益经验,发挥示范效应,积极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司法鉴定管理和发展模式。

(二)切实强化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司法鉴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通过推进地方立法、执行司法部规章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行政许可手段,坚决避免和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遏制恶意竞争和无序发展。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应当承担起教育培训、调研交流、制定标准、化解纠纷等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职责,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组织平台、实施平台和管理平台,要切实加强业务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促进机构鉴定权责具体化、业务工作程序化、内部管理制度化,不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运行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和政策研究部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调研、认识,再调研、再认识,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找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的途径和办法。要敢于创新,既要沿袭好的经验做法,又不拘泥于传统思维,不断创新和改进司法行政工作方式方法,不断调整和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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